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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应遵守 口头亦有效

  发布时间:2019-07-18 18:18:42


【家长里短】2017年春天,庆安县丰收乡农民方正受雇于亲属王立刚做水稻插秧工作,由于双方已经合作3年了,且有亲属关系,在工资问题上口头约定,插秧结束后王立刚应给付方正工资15000元。但是,春去秋来过去一年多了,王立刚还没有给付工资,期间方正多次索要,王立刚总是以水稻遭灾、没有收成为由推托,后来竟然躲了起来。终于方正按捺不住怒火,于2019年6月来到法院起诉王立刚索要工资。法院将此案交给了“老李工作室”进行调解。

【老李调解】“老李”接手案件后,驱车前往丰收乡,通过人民调解员把王立刚和方正找到一起。王立刚称,那年他家在河套地种植的30亩水稻由于闹水灾颗粒未收,当初雇方正插秧时并没有约定插秧结束后就立即给付工资。一时间,双方各执一词,争执愈演愈烈。紧要关头,“老李”一面安抚他们激动的情绪,一面冷静下来思考对策:此时此刻,双方除了怒火根本看不到一丝包容,亲情已荡然无存,要想解决问题必须要找到关键点,而关键点就在王立刚。于是“老李”从道德、法律、亲情等多方面做王立刚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他换位思考,自己的地遭了灾不是方正造成的,不能将自己的损失强加到别人身上,不能因此反目为仇,同时使自己诚信受损,影响今后的雇工。通过3个多小时的劝导,王立刚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给方正道了歉,并决定卖掉水稻收割机,给付方正工资,双方握手言和。

【老李感言】群众纠纷无小事,如不及时化解,极容易激化矛盾。只有控制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倾听当事人的心声,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找准矛盾焦点,从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多角度教育、引导应承担义务的责任方,使其认识错误、履行应承担的义务,才能化解矛盾,做到息事宁人、案结事了。

 【法律链接】雇佣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王立刚长期拖欠方正工资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当事人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尽快维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庆宇    

文章出处:庆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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