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长里短】毕丽娟是哈师大学生,暑期回家陪同侄女去一“画室”报名学习画画,并与画室老板孙梅梅互相加了微友。第二天,毕丽娟看到微信朋友圈里有自己在画室报名的广告照片,认为画室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照片用于宣传活动,侵犯了其肖像权,遂找到画室老板与之争论而发生口角。最后,毕丽娟来到法院起诉孙梅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将此案交给了“老李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老李调解】“老李”接到此案后,立即与毕丽娟来到画室见到孙梅梅,耐心地向其释法说理,并讲解《民法通则》关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告之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将毕丽娟的照片发到朋友圈上,其行为已经侵犯了毕丽娟的肖像权,应当向毕丽娟赔礼道歉,并给予赔偿损失。经过一个小时的教育劝导、居中调解,孙梅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诺删除微信朋友圈中毕丽娟的照片,并向她诚挚道歉。毕丽娟也谅解了孙梅梅的错误,拒绝了她的经济赔偿,两人握手言和。
【老李感言】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如今,一些微友已经将微信朋友圈当成了自己的“日记本”,记录着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分享开心的事、吐槽不爽的事。但是有些内容是不可以乱发的,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稍不留神就可能触及“雷区”,自吞恶果。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