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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资遭拖欠 老李调解终维权

  发布时间:2019-08-30 08:42:41


【家长里短】“拖欠了两年的工资终于要回来了,心里头就踏实啦。真心感谢法院,感谢李老师帮我拿到了血汗钱!”拿到欠薪的李文忠对庆安法院“说和人老李”连连道谢。

20175月,宾县的李文忠来到庆安县久胜镇陆胜家打工。陆胜有40亩水田,插秧人手不够,于是雇用李文忠插秧,约好了工资,并写了“字据”,约定插完秧后立即发工资。可是秋天到了,李文忠催要了多次工资,陆胜总是以插秧不合格、行距太密、卖稻子款没收回来等理由推脱。转眼两年过去了,李文忠终于按捺不住,找到法院。

【老李调解】“老李”受理此案后约来二人进行调解。一时间,双方各执一词,争执愈演愈烈,紧要关头,“老李”一面安抚双方的情绪,一面从道德、法律等多方面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换位思考,想想自己的错误和不足之处。最终通过2个多小时的调解,陆胜承认自己拖欠工资不对,立即叫家人带钱来法院给付工资款;李文忠也对自己的插秧技术做了检讨,对陆胜的拖欠工资行为给予了谅解。二人握手言和,约定明年再续合约。

【老李感言】这个案子的调解,我在感情上始终贴近双方当事人,取得他们的信任,为进一步的调解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一是亲和,和当事人多交心,取得当事人的最大信任。二是理智,善于调解、控制自己和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始终保持平和的心态。三是消除调解员和当事人的心理距离,消除当事人的抵触和防备心理。四是引导双方当事人“前思后想”,鼓励当事人换位思考,让双方能够互相谅解、转变态度。

【法律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责任编辑:张庆宇    

文章出处:庆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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