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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调解工作室”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1-12 09:07:10



离婚岂能是小事

育儿养女牵心肠

 

【家长里短】曹立刚(化名)2011年与高红丽(化名)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高红丽抚养。后因女方家庭情况发生了变化,高红丽需外出务工维持生活,无法照看孩子,遂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曹立刚及父母均不同意,多次到高红丽家中吵闹。高红丽来到法院,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把此案交给“老李调解工作室”。

  

【老李调解】“老李”接手此案后,立即电话约来曹立刚“听诊把脉”,以利于孩子获得良好教育和健康成长为切入点,亲情疗伤般的耐心细致调解,曹立刚最终同意了高红丽的请求。曹立刚与高红丽协议离婚时欠高红丽9万元一直没有给付,高红丽决定用这9万元抵顶婚姻存续期间生养孩子的抚养费,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老李感言】离婚岂能是小事,育儿养女牵心肠。调解此案主要是以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为大方向,为了让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考虑到孩子的前途,不断激发父母的舐犊之情,促成双方顺利达成了和解协议,既避免了纠纷扩大,还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二是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三是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四是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而且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为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责任编辑:张庆宇    

文章出处:庆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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