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家园谋生路
拖欠工资泪黯伤
【家长里短】庆安县农民李换风(化名)等同村10人到常玉泉(化名)承包的建筑工地打工,工程完工后,常玉泉给10人支付了一部分工资,尚欠10人工资款4.8万元,虽出具了欠据,但一直未兑现。李换风等10人无奈,只好来到法院,要求起诉常玉泉。法院把此案交给了“老李调解工作室”。
【老李调解】“老李”接到此案后,首先安抚稳定农民工的情绪,同时把常玉泉找到法院,向他讲解了《合同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阐明劳动者工资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拖欠劳动者工资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通过法、理、情的教育劝导,最后常玉泉同意给付所欠款项,双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一宗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老李感言】“群众利益无小事”,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极易引发群体上访和社会不安定因素,要听民声、化民怨、解民忧,正确引导他们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本案件的妥善解决,不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也避免了大规模的群体上访,维护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社会和谐。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