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抵赖
老李释法维权
【家长里短】2017年4月姜得宝(化名)等来自省内外的17个农民工来到庆安县开发商陈得发(化名)建筑公司打工,他们分别担任电焊工、土方工、搬运工等,当时均已商定了工资标准。但是一晃儿到了2019年,该公司一直拖欠17人的工资未付。期间,姜得宝等人多次索要工资都被陈得发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就干脆找不到人了。眼看又到年关了,农民工们情绪比较激动,12月12日一起来到法院要求起诉陈得发。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立即把此案交给“老李调解工作室”。
【老李调解】“老李”接到此案后,一面安抚农民工,一面找来陈得发。陈得发态度蛮横,指责农民工们没有按照施工要求完成工作,辩解自己有难处。“老李”耐心地告知他相关的政策法规,让他知道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陈得发不得不承认拖欠工资的事实。于是,“老李”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与农民工和陈得发一起一一核对工资数,经过两天核对完毕,陈得发给付17人共计16万余元工资款,农民工们脸上露出了欣喜的笑容。
【老李感言】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经过两天的调解,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有效地化解了矛盾,消除了不良隐患,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农民工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在利益受到侵害时不要为难“打官司”而采取过激手段,引发群体事件,应该到人民法院用正当途径寻求权益保护。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