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里短】庆安县的郑丽梅(化名)女士总觉得自己的双眼皮有下垂的感觉,无意中看到一条美容广告,就找到这家美容院对自己的眼睑进行修复,手术前后总共做了7项,先后花去了5万余元。术后她认为还是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朋友们都说她比以前更老了,这让她心里极不舒服,遂来到法院想把该美容院告上法庭,法院把此案交给“老李调解工作室”。
【老李调解】“老李”接手此案后,立即找来美容院老板姜姗(化名)。双方坐定后,“老李”直奔主题,一方面确定双方缺乏术前细致沟通,或者告知不到位,美容师未能充分理解郑丽梅需要整形要达到的标准;一方面进行耐心劝导,整形手术区别于一般医疗行为,它既需要医疗方法又要结合美学特点,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受个人主观审美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希望双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劝解,双方都接受了“老李”的说和,郑丽梅和美容院老板姜姗达成了和解协议,由美容院退还郑丽梅美容费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老李感言】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美容产业的发展,引起的纠纷也屡见不鲜。消费者在选择美容服务时,应详细了解美容机构资质,勿轻信广告。此外,消费前,对美容服务项目和价格应进行详细了解,每次消费时都要进行签字确认,同时注意留存收据、发票等消费记录和原始凭证,一旦发生纠纷,便于维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