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里短】庆安县居民尚某在县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栋商品房,在装修时该公司向尚某收取了装修保证金2000元,当时合同约定房屋装修时不破坏主体结构该保证金全额返还。装修结束后,尚某认为没有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但是要求返还保证金时,该公司拒绝返还,后多次催讨无果,故而诉至法院,要求讨回保证金。庆安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将该案移交给“老李调解工作室”。
【老李调解】“老李”接手此案后,立即找来该公司负责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其释明法理,促使其正视问题,阐明不履行合同的后果,最后,经过“老李”的悉心劝导该负责人同意返还给尚某保证金,双方握手言和。
【老李感言】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能意识到要签订合同作为法律保障,但容易忽视合同内容或是对合同内容缺乏审慎态度,故建议大家遇到相关问题时需懂得利用公共资源,及时到法院、便民警务站、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咨询,增强维权意识。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