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法院执行 信息公开 扫黑除恶

 

庆安法院“老李调解工作室”成功调解一起拖欠12个农民工工资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2-28 16:26:36


泯灭良心黑老板

幸有春风艳阳天

【家长里短】20179月份,庆安县来自四个乡镇的12个农民在刘军(化名)承包的外墙保温工程工地打工,并与刘军协商约定了工资标准。工程结束后这12位农民都在等着发工资,谁知这一等就是一年过去了,期间大家多次催讨,刘军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眼看到2019年的年关了,这12位农民来到法院要求起诉刘军,法院把此案交给了“老李调解工作室”。

【老李调解】“老李”接到此案后,立即找来刘军,详细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并通过摆事实、讲法律的方式,向刘军耐心讲解了劳务合同、保证责任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建议刘军换位思考,尝试从对方角度考虑问题。通过一个小时的调解,终于使刘军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是违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刘军当天筹集钱款给付12个人的工资。近乎拖欠两年的工资纠纷案圆满落幕。

【老李感言】这起拖欠农民工资纠纷得到顺利解决,有效地化解了矛盾,消除了不良隐患,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打工者能签订书面合同的,就不要口头约定。在签订合同前要充分了解雇主的基本情况,尽量与用工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其中载明用工者与务工者的基本信息、用工时间、劳务费的结算方式等基本条款。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责任编辑:张庆宇    

文章出处:庆安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