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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法院“老李调解工作室”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

  发布时间:2019-12-31 09:08:52



夫妻险些成劳燕

皆因琐事欠包容


【家长里短】王丽燕(化名)与栗红军(化名)两人自由恋爱,不久就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儿。栗红军是木匠,经常外出打工,日子过得挺红火。然而,随着岁月的变迁与时间的推移,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吵闹,夫妻间感情产生了一些裂痕,夫妻矛盾不断升级,家庭气氛日益恶化,栗红军动辄打骂王丽艳,王丽燕一气之下来到庆安法院,起诉离婚。诉讼服务中心把此案交给了“老李调解工作室”。

【老李调解】“老李”接受此案后,立即把栗红军找到法院调解室,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几次发生争吵。“老李”了解到,栗红军家暴行为,造成了两人之间感情破裂,也是王丽燕此次来法院的主要原因。“老李”以劝、批、谈、教的调解模式,对栗红军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并向其说明了因家庭暴力而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细心向其释明实施家庭暴力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保护妇女的相关法律规定。栗红军终于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及其行为的严重性,并向王丽燕真诚地道歉,王丽燕也答应再给栗红军一次机会,双方手挽手走出了法院。

【老李感言】“家庭暴力一直是一个社会关注的问题。产生家庭暴力的很大一部分因素,便是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未经妥善处理,日积月累从而导致矛盾激化,最终致使家庭暴力的产生。该案的处理结果再次显出了,运用劝、批、谈、教调解模式的成效,真正做到了息事宁人,案结事了。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张庆宇    

文章出处:庆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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