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将防控工作落到实处,特通告如下:
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部署,依法稳妥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对下列涉嫌违法犯罪的,予以严厉打击:
1.对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4.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5.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
6.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7.其他疫情防控涉及的各类刑事犯罪。
二、为切实保障防疫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诉讼、执行工作部署如下:
1.根据绥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绥指通1号》通知要求,2月8日(农历正月十五)前,庆安县人民法院实行分散办公。期间,诉讼服务中心暂时关闭;
2.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8日开庭、接待、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时间另行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亦可在2月9日后联系法官确定庭审及诉讼活动时间;
3.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要立案的,请优先选择庆安法院诉讼服务网或黑龙江移动微法院等网上渠道办理,立案咨询电话:0455-4339018;
4.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查询信息、提交材料、联系法官的,请优先选择12368诉讼服务热线、短信、电话等方式办理。如必须亲至法院办理的,请全程佩戴口罩,并积极配合进行体温检测。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自觉接受登记、劝返,积极到医疗机构就医,相关诉讼事项可以通过网上渠道、申请延期等方式办理;
5.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诉讼活动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
6. 如法官或法官委托、委派人民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线上调解的,请积极予以配合;
7.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推迟开庭、听证活动,对依法必须按时开庭、听证的,请积极配合法院通过网上开庭、视频庭审等方式远程审理,避免引发疫情传染风险;
8.自即日起至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不组织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不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接触当事人;
9.执行财产查控措施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进行;
10.执行当事人可通过网络、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平台和方式查询有关事项,确需当面约见法官的,在法院指定场所、满足防护措施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并配合法警队做好疏导,不得滞留。
11.对于来院办理其他诉讼相关事宜的,在不超期限的前提下,建议延后办理;
12.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申诉信访需求,可通过网上信访渠道及12368诉讼服务热线信访投诉语音服务系统提出和办理;
13.根据疫情变化及防控形势的最新要求,法院会随时做出诉讼服务相关事情的最新通告,请随时关注庆安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措施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庆安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