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修改后的民诉法、刑诉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修改后的民诉法、刑诉法都是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问:此次民诉法、刑诉法修改主要涉及哪些问题?
答:此次民诉法修改主要涉及公益诉讼、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增加证据种类、判决书公开等内容,刑诉法修改内容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制度、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了四章特别程序。
问:这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有什么规定?
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这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小额诉讼制度,其中的标的额是多少?另外,小额诉讼和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相比最大差别是什么?
答:新民诉法对于小标的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增设“一审终审”制度,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合理利用司法资源。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根据该规定,各省区市小额诉讼标的额将会略有不同,并将每年根据公布的年平均工资数额进行调整。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百分之三十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的小额诉讼标的额为12000元左右。和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最大的差别,小额诉讼是一审终审。
问:这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哪些证据种类?
答:在证据部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增加了电子证据,并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大量的电子数据,都可作为证据使用。
问:现行民诉法已经确立了“约定管辖”制度,即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选择合同或财产纠纷案件将来起诉时所管辖的法院。修改后的民诉法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与现行民诉法相比,增加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使得原来5类“固定”管辖地变成了实际联系地的列举,在实际中使得约定管辖更加灵活。另外,将约定管辖案件的范围,由原来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扩大到了“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案件”。也就是说,在发生民间借贷的时候,不仅要写好规范的借条、欠条等凭证,而且最好就双方若发生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进行约定,这样就能更好更方便地维权。
问:修改后的民诉法文书送达方式除放宽对留置送达的限制外,还确认了哪些新型送达方式?
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问:“执行难”一向是困扰法院和当事人的老大难问题。现实中很多当事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往往立即转移财产,执行通知反而“通风报信”,修改后的民诉法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修改后民诉法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问:《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是什么?
答:刑诉法修订首次在总则中将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写入其中,并从以下七个方面作了具体、充分的体现。(1)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并设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2)完善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严格限制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3)增强律师作用,扩大法律援助适用范围;(4)完善了询问程序,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5)调整简易程序范围,增加被告人权利,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6)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7)设置附加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问:修改后的刑诉法除明确举证责任、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外,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问:修改后的刑诉法对采取强制措施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修改后的刑诉法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作了严格限定,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同时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问: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为了体现适用死刑的慎重,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问: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哪四个“特别程序”?
答: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新刑诉法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其中,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设置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为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需要适当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同时,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对建立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宜审慎把握,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过大。新刑诉法规定,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3.设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新刑诉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4.设置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为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新刑诉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并对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强制医疗的解除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