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省高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市中级法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践行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认真扎实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的人民陪审员队伍,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二、基本原则
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23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优先选任。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离退休干部、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基层群众,以及群众威望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可放宽学历条件至高中文化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选任的程序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
1、召开党组会议,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省市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明确增选人民陪审员的意义和任务,制定落实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实施方案。
2、设立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指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李晓滨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张子新任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成员,指导人民陪审员的增选工作,由政工科负责落实人民陪审员的增选和人事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确定名额
1、名额的确定。根据省市院文件精神的要求,即确保我县法院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法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要求。我院法官35人,现有陪审员29人,拟免职1人,拟增设人民陪审员42人,并将拟定名额提请县人大常委会确定。
2、发布公告。向全县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内容包括: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
3、书面申请或推荐。发放《人民陪审员自荐审查表》和《人民陪审员推荐审查表》。符合条件的公民本人向人民法院或当地法庭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或当地法庭进行书面推荐。指导填写《人民陪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和考察
1、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依照有关规定对表内填写内容进行初审。
2、考察。采取面谈和调查的方式,分组对被推荐人和申请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进行考察、了解,并与有关部门充分酝酿、讨论、协商。
(四)确定人选和提请任命
1、召开党组会讨论确定人选。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增选的名额,党组讨论确定人民陪审员增选人选,并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县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同时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2、由我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
(五)社会公告
1、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2、向社会公告。
(六)组织培训(时间:根据上级法院的时间安排,具体另定)
1、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计划和方案。
2、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安排,落实好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工作。
3、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档案。
(七)上岗
时间:培训完毕即可上岗。
庆安县人民法院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