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现代审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抓好人民陪审员工作能有力促进审判工作合法、健康的开展。近日,庆安法院就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调研,从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管理和培训情况、参与案件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调查和综合分析,现将有关情况形成报告如下:
一、庆安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
庆安法院现有法官35人,人民陪审员29名,其中1名陪审员因不履职,将报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其中男性26人,女性3人,民族成分均为汉族,年龄在30岁到60岁之间,来自全县各个阶层。
根据“数量倍增”要求,我院应有人民陪审员70名。现有人民陪审员29人,拟免职1人,增选人民陪审员42人。拟增选的人民陪审员中,妇女15人,务工人员2人,个体业主1人,离退休干部5人,武装部干部3人,社区工作人员8人,乡镇机关工作人员5人,乡镇教师5人,中共党员30人,民主党派2人,无党派人士9人,共青团员1人,少数民族2人。我院已将增选陪审员的情况报告了县委和人大,得到了他们的支持,人大常委会计划在7月初专门召开例会,研究任命。
二、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使用情况
我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高度重视,组织措施得力,规范陪审员管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
一是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召开党组会,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并及时向县委、人大进行了汇报,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二是大力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通过各种渠道,深入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屯、学校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范围、责任、任职条件、选任方法步骤等,在全县营造支持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审判职责、弘扬司法民主的良好氛围。
三是加强学习培训工作。根据中院统一部署,我院组织29名人民陪审员到中院进行了集中培训,又在本院组织学习培训了2次,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会上,为29名人民陪审员发送了《刑事诉讼法》、《民商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手册》等法律、法规学习资料,并组织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学习,使陪审员具体了解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能和庭审的基本程序,以及参审时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等。同时,我院还为人民陪审员统一定制了深色西装,从而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庭审能力和积极的参与意识。
四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我院非常重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从2013年截止现在,人民陪审员共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计95件,占同期法院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数的40%。平均每年每人陪审案件3 件,每年参审在10件以上的有5名,占15%。我院在执行工作中也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安抚当事人情绪上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信访上,我院把人民陪审员放在重要位置,只要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若有信访苗头,人民陪审员就会行动在信访的各个环节,接待、了解详情、处理,人民陪审员利用其得天独厚的条件让群众听得进去、讲的出来,把矛盾化解在苗头状态。
三、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不足之处
庆安法院在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工作中,切实做到了管理科学化,但是还存在很多不足。
一是认识上没有完全到位。对人民陪审员重要性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还不太了解,当事人对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少数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重视不够,个别法官认为陪审员可有可无,有怕麻烦、图省事的想法。
二是“陪而不审”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敢大胆参与审理,发表个人意见,而仅把出庭作为一项义务。虽然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可以向当事人、证人等发问权,但由于人民陪审员有关法律知识和庭审驾驭能力的欠缺,实际庭审中很少发问。在合议庭合议案件时,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权利,可以就案件问题进行讨论,作出评议,但多数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时缺乏独立见解和审判,而只是附和法官的意见,形成事实上的陪而不审。少数陪审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没能很好地履行职责。
三是人民陪审员的使用不平衡。人民陪审员参审次数不平衡,各业务庭使用情况也不平衡。刑事案件使用人民陪审员较多,由于机关民事审判庭、行政庭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均属疑难复杂案件,往往需要多次开庭,因此机关民事审判庭、行政庭相对使用人民陪审员较少。
四是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有的人民陪审员已调离本行政区域或长期外出经商,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参与案件审理,也没有及时予以免职、重新组织选任,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同时,对人民陪审员管理有待加强,监督不到位,缺乏有效地考核管理机制。
四、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一系列要求,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切实维护司法民主和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我们提出人民陪审员工作几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司法认识。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把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法院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为人民陪审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保证陪审员履职的时间和精力,架设一条人民群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渠道,优化司法环境,减少司法阻力,促进司法和谐。
二是大幅度强化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要建立一支较为知法、懂法,熟悉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审判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参审能力。认真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对典型案例的研讨,提高陪审员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是科学规范管理,发挥陪审作用。要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陪审员职责,规范参审程序,发挥陪审作用。特别是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根据人民陪审员的不同分类,从相关大类中随机抽取。对庭审安排要提前告知陪审员,使陪审员做好时间安排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做到参审与工作两不误。对无故推脱不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约束。要扩大陪审案件的范围和数量,加强对一些疑难复杂、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陪审,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促进司法民主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是继续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措施。要建立定期向人大汇报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制度。要积极争取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完善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机制,严格选任程序和条件,注重选任人员来源的广泛性和分布的合理性。要建立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人民陪审员学习培训、上岗制度及表彰奖励机制,使人民陪审员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20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