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31日上午,庆安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高玉阁担任审判长主审了辖区内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陆贵星出庭支持公诉,市县人大代表、政委委员、林业相关单位人员旁听庭审。
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非经庆安县国有林场管理局金沟林场允许,私自开垦占用林辅沼泽地面积24.52亩,致使林地原有森林植被全部毁坏,森林土壤遭到破坏,达到严重毁坏程度。经鉴定,造成生态修复损失16347元。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本案事实已经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破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从轻处罚。经调查评估,被告人王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庆安县国有林场管理局金沟林场生态资源修复费16347元。
近年来,庆安法院收案数量持续攀升,办案压力也与日俱增。对此,庆安法院全面推行院庭长带头办案制度,明确院庭长对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流程,督促院庭长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在提升审判执行质效的同时,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全院审判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今年以来,院庭长带头办结案件2176件,占全部员额法官办案数的3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