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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县法院关于宋德海等犯罪合同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4-08-28 09:28:55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德海(绰号宋大胖子)等于2012712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抓获,7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庆安县同乐乡被告宋德海想以转包土地的名义骗钱,谎称有地要外包,让其姐夫刘相发帮助联系包地的人,经刘相发介绍绥棱县绥中乡申国江、申国和、申国波、张禹、于庆海、程树民、徐波7人要承包土地。201111宋德海找到被告朱占坤让其冒充李军,称有土地对外承包,答应事成之后给其5,000.00元好处费,朱占坤表示不要好处费,将欠他的5,600.00元还上就行。20111113日,二被告人领着申国江等人到工程兵农场去看地,朱占坤冒充李军,并指明了地块,谎称有124垧地,每垧承包费5,000.00元。最后双方商定申国江等7人承包该地,承包期1年,每垧承包费4,700.00元,先交定金10,000.00元,20111128日交238,000.00万元(每垧地先交2,000.00元),余款播种前付清,朱占坤以李军的名义出了收条。二被告回家后,朱占坤将10,000.00元交给宋德海,被告人宋德海分给朱占坤5,600.00元。十多天后,申国江等人要来交承包费并签订合同,宋德海再次找到朱占坤,朱占坤拒绝再冒充李军行骗。宋德海又找到被告赫立柱,让其冒充李军的儿子李洪亮去和申国江等人签合同,并答应给其3,000.00元好处费,赫立柱当即表示同意。20111128日,宋德海、赫立柱在庆安县同乐乡刘志刚饭店与申国江等人见面,宋德海把赫立柱以李洪亮的身份介绍给申国江等人,并谎称李军有病在哈尔滨住院,这是李军的儿子李洪亮来代签合同。申国江拿出按之前商定拟好的土地承包合同,赫立柱以李洪亮的名义在合同上签了字,被告人宋德海在中间人处签了字。之后双方到同乐乡农村信用社存款,赫立柱因怕使用身份证暴露其真实身份,谎称未带身份证,让申国江等人将承包费238,000.00元存到了宋德海的银行卡里。后被告人宋德海分给赫立柱3,000.00元。

综上,被告人宋德海两次共骗取承包费248,000.00元,其中:申国江54,000.00元、申国和34,000.00元、申国波24,000.00元、张禹34,000.00元、于庆海34,000.00元、程树民34,000.00元、徐波34,000.00元;骗取申国江等人好处费2,000.00元(7人均摊)。

20124月份,申国江等人又去看地时,听说地不是李军的是吴有志的,便给宋德海打电话询问。被告人宋德海谎称吴有志是李军的外甥,他把同乐乡同庆村的地卖给李军了,可以让吴有志去证实。于是宋德海找到赫立柱商量找个人冒充吴有志,把余下的地款再骗来。赫立柱提出找其干爹滕喜才冒充吴有志。2012419日,宋德海和赫立柱找到滕喜才,宋德海谎称同乐乡同庆村主任吴有志的舅舅李军有地外包,李军和吴有志都在北京回不来,包地的人要见吴有志,不然不给承包费,让其冒充吴有志,证明地是李军的,把地款收上来,并答应给其5,000.00元钱,滕喜才表示同意。当日被告人宋德海、赫立柱和滕喜才来到庆安城里,赫立柱不想继续参与诈骗活动,以有事为由离去,并将手机关机。下午被告人宋德海领着滕喜才乘出租车到绥棱县绥中乡与申国江等人见面,滕喜才冒充吴有志,称地是其舅舅李军的,让申国江等人该交钱交钱,之后称有急事离去。申国江等人感觉来人不像吴有志,怀疑被骗了。又过了两天,申国江给宋德海打电话说要交地款,并且让吴有志把身份证带来。宋德海说正好李洪亮的姐姐要用钱,让申国江等人再交200,000.002012424日,被告人宋德海领着滕喜才到庆安镇小巴黎影楼照相,并用滕喜才的照片以吴有志的名办了一个假身份证。期间宋德海给在北京的朱德全打电话,让朱德全冒充吴有志跟滕喜才通电话,被告人朱德全在电话里跟滕喜才说:他是吴有志,包地的那些人要看他的身份证,你办一张假身份证给包地的人看,宋德海办事挺准成的,你就和宋德海去吧,他现在北京装房子回不去。2012425日,宋德海和滕喜才与申国江等人在庆安县同乐乡刘志刚饭店见面,徐波把写好的“收承包土地款条”拿出来签字,滕喜才以吴有志的名义签的担保人,并让宋德海签收款人。双方签完字后,申国江向滕喜才要身份证,滕喜才拿出身份证后,申国江发现是假的,于是向同乐派出所报案。被告人宋德海、朱占坤、滕喜才、朱德全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57日,被告人赫立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德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赫立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57日起,至201656日止。)

三、被告人朱占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426日起,至20121225日止。)

四、被告人滕喜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111日起,减去先行羁押的5个月27日,至201353日止。)

五、被告人朱德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111日起,减去先行羁押的12日,至20131019日止。)

六、继续追缴被告人宋德海犯罪所得241,400.00元、被告人朱占坤犯罪所得5,600.00元,被告人赫立柱犯罪所得3,000.00元,发还被害人申国江、申国和、申国波、张禹、于庆海、程树民、徐波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所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农村无业人员犯罪的定性问题。本案审理的亮点在于,审理人员充分发挥了刑法的主观能动性,对案件的焦点把握准确,即被告人是否为巨大诈骗案罪主体作了较好的分析。对诈骗活动的性质作出了正确认定,从而准确适用刑法规定。本案对于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周艳超    

文章出处:庆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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