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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利用网络开设赌场,3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05-25 08:40:51


近日,庆安县人民法院审结生效一起开设赌场案,马某3名被告人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

2018年12月至2020年5月,马某在赌博游戏平台作绥化地区总代理,利用微信好友及朋友圈推广赌博游戏发展下线代理。马某及其下线代理张某某张某某的下线代理张某1等人利用手机建立微信群、发展组织会员下载赌博游戏软件,通过会员购买“钻石”进行网上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马某共非法获利6.3万元、张某某非法获利2.9万元、张某1非法获利3.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非法获利全部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被告人马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招募下级代理,从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1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组织他人参与赌博,从中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认罚及退赃等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随着网络技术飞速发展,赌场开设也向隐蔽的网络空间转移。“网络赌博”突破了空间与地域限制,只需点击网络链接便可快速进入网络赌博平台,这使许多赌徒趋之若鹜。开设赌场,害人害己,最终迎来的不是投机取巧一夜暴富,而是作茧自缚锒铛入狱。

责任编辑:张庆宇    

文章出处:庆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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