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案件都是营商环境的试金石。近年来,庆安县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找准优化营商环境切入点,精心打造营商“暖环境”,着力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司法力量。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一、基本案情:
庆安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毕某某、东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三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三人并未履行给付义务,卢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毕某某等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逾期,三人仍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法院依卢某某申请作出执行裁定书,扣押了毕某某、东某某种植的水稻。但二人将扣押的水稻私自出售,所得价款未偿还本案债务。法院认为,二人将扣押的水稻私自出售,所得价款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二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私自处置财产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不仅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毕某某、东某某在明知法院查封、扣押其财产的情况下,私自处置财产而拒不执行,致使申请人的权益无法实现,情节十分严重,属于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情形,主动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是他唯一的选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