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里短】庆安县某水稻公司与徐州某贸易公司签订大米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货到一个月内付款。然而,货到后徐州公司未付清全部货款,剩余货款一直不予给付。水稻公司遂到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了解案情后把这个案件委派给了“说和人老李”调解工作室。
【老李调解】“老李”受案后,为加快办案速度,高效化解涉企纠纷,通过电话及时与徐州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在精准把握双方纠纷的症结所在后,“老李”就付款期限、逾期损失承担等问题,多次与双方沟通意见,通过线上调解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调解与疏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老李说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行动是最好的推进方式。良好的营商环境需在法治化的框架内通过各方努力共同营造。庆安法院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发挥法院职能,以实际行动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法律链接】《民法典》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