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要求,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更好满足民商事主体的多元司法需求,近日,庆安县人民法院与绥化市仲裁委员会联合建立诉前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
机制建立后,庆安县人民法院积极引导仲裁参与民商事纠纷化解。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申请绥化仲裁委对民商事财产性纠纷进行调解的,由其设立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在法院申请立案的,人民法院将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引入“调裁”对接的纠纷化解方式。对当事人诉前同意先行调解的,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向当事人释明仲裁快速、便捷、高效、保密、专业的优势和仲裁裁决的司法强制执行效力,促成当事人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达成仲裁合意,由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当事人未能达成仲裁合意时,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诉权。对当事人立案后至首次开庭前达成仲裁协议的,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仲裁的角度出发,同意原告撤回起诉。
该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将充分发挥仲裁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解决纠纷等方面的作用,推进诉前调解与仲裁有效衔接,强化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水平,为优化我县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