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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存款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12-02-29 10:04:04


该存款谁来担责

    案情:

    原告张某诉称:2006年1月20日在被告某银行存款21,000.00元,期限为一年,2007年到期去取款,被告以存单上小写是21,000.00元,大写却是贰仟壹佰元为由,不予支付此款。故起诉被告支付其存款及利息,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某银行辩称:原告所诉不实。2006年原告存款2100.00元,由于工作人员笔误将小写2100.00元,写成21,000.00元,而大写栏清楚写明存款贰仟壹佰元,按照财务习惯应认定大写有效,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2006年1月20日,被告某银行出具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户名张某,存入人民币(大写)贰仟壹佰无,Ұ21,000.00元,用于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存款21,000.00元。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存款是21,000.00元的事实,因为该证据材料大写数字是贰仟壹佰元,也能证明存款是21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于某(被告单位会计)证实:2006年1月20日结帐时发现储户张某存单小写数字有涂改痕迹,大写是贰仟壹佰元,且按2100.00元结帐,帐是平的;证人李某(被告单位出纳员)证实:原告存款时储蓄员递过来是十几张百元面值的钱,晚间结帐时发现存单大、小写不一致,经请示坐班主任,以银行习惯做法以大写贰仟壹佰元为准,帐是平的;证人高某(被告单位坐班主任)证实:2006年1月20日下午,原告存款2100.00元时他看到了,验钞器就放在办公桌上,下班前结帐时出纳员发现存款大、小写不一致,他吩咐以大写贰仟壹佰元为准,银行习惯做法也是以大写为准。

    原告对被告出庭证人的证实表示:三个证人的证言不真实,证人是被告单位的职工,属利害关系人,该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经对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分析后认定以下事实:原告2006年1月20日存款,被告给原告出具 一张一式四联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单,存单第2联内容大写为贰仟壹佰元,小写21,000.00元,被告工作人员在下班前结帐时发现存单大、小写数额不一致,便将留存的票据小写改动为2100.00元。2007年1月20日存款到期,原告持存单到被告处取款,被告知存单大、小写不一致,原告要求支付存款21,000.00元及利息,被告不予认可,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原、被告建立的一种合同关系,原告持有存单便证实存款事实的存在。存单是被告对原告存款行为的承诺,应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效;原告就被告承诺内容,请求被告履行义务,并无不当,被告单方改变承诺内容对原告不产生效力;被告主张银行习惯以大写数字为准,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加以证实,对此未予采信;存单是被告工作人员书写,由此而产生纠纷,被告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银行支付原告张某存款21,000.00元及利息。

    分析:由于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某银行出具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应当确认。这个证据的确认便证实原告存款行为的存在,因为《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个人凭证,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储蓄机构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即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承诺即储蓄机构开具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产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本案中原告的要约即存款行为无异议,该行为具体确定且原告张某表明经受要约人被告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的承诺即出具存单的行为无异议,该行为即为存款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该承诺的内容有瑕疵,即大、小写不一致。本案中的这个瑕疵应由谁来对此负责呢?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由于原告所持存单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填写,由此产生的瑕疵承诺人被告应为此瑕疵承诺负责举证责任,证明两个不同承诺哪一个是与要约人原告的要约是一致的,在被告不能证明哪一个承诺是原告的要约时,原告在被告承诺的范围内请求承诺人被告履行其哪一个承诺都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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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网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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