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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屡教不改、刑满释放后偷窃,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3-22 08:35:08


李某某曾于2013年、2019年、2021年因犯盗窃罪被绥棱县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在刑满释放一年后又盗窃,近日被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屡教不改最终得到应有惩罚。

案件简介:被告人李某某于2023年11月14日晚到居民家、商店共盗窃四起,获赃款20,0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入户盗窃且有同类前科,可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从宽处罚;大部分赃款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致富无捷径,只有遵纪守法,脚踏实地,通过勤劳和智慧才能创造自己的财物,偷盗最后换来的只能是锒铛入狱。

责任编辑:张庆宇    

文章出处:庆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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