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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天天学

  发布时间:2024-05-10 08:43:47


200312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12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1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12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责任编辑:张庆宇    

文章出处:庆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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