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法院执行 信息公开 扫黑除恶

 

婚姻家庭之我的彩礼呢

  发布时间:2024-05-16 08:44:10


近年来,关于给付彩礼问题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缔结婚姻时男方应给予女方一定的聘礼以显示对女方的重视;有人认为彩礼是借婚姻之名索要财物,将婚姻变成了交易。也有人问:女方结婚不久,就不愿与我共同生活了,我给付的彩礼应该怎么办?近期,庆安县人民法院丰收法庭审理了一起夫妻离婚退还彩礼案件。

李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很快便谈婚论嫁,恋爱期间李某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共计向赵某转账15万元,作为双方结婚的彩礼。婚后由于二人的工作地点并未在同一座城市,只有每周末赵某才回到李某所在的城市家中。2024年初,赵某与李某的母亲发生纠纷后搬离了李某家,并将李某电话、微信拉黑。后双方协商离婚,但因退还彩礼问题未能达成合意,遂起诉至庆安县人民法院丰收法庭。

李某认为:赵某婚前承诺婚后会到李某所在城市工作生活,婚后却以双方没有感情为由拒绝与其共同生活,若要离婚,必须将彩礼如数返还。

赵某认为:离婚是双方共同的意思,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已共同居住生活,根本不符合退还彩礼的法定条件。

丰收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虽然李某和赵某已经登记结婚并已实际共同居住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15万元彩礼数额较大,双方均同意离婚。综合案情来看,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存在过错,若不退还彩礼对李某不公平。但考虑到李某和赵某实际共同生活了一年半左右,如全额退还彩礼对赵某来说亦显失公平。承办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答疑,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合意,赵某退还李某彩礼款13万元。

彩礼的性质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们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俗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或者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其目的自然会落空。此时若彩礼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彩礼时的本意明显相悖。

对于社会来说,这个案例也引发了对于婚姻习俗和法律的思考。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旧有的习俗是否仍然适应现代社会,以及如何通过法律的规定来保护婚姻中各方的权益。结婚是人生的转折点,我们应当注重维护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权益,为每一个家庭创造和谐幸福的生活环境。

责任编辑:张庆宇    

文章出处:庆安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