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王某因做生意需要用车,在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迈腾、坦克300等汽车,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逾期后,王某继续使用汽车,截至2024年1月,经双方结算,王某共拖欠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租金12万余元,王某给汽车公司出具了“借据”。现就此款的给付,双方发生纠纷,诉至庆安县人民法院。
接收材料后,庆安法院立案庭认为本案争议不大,有调解的可能性,遂将本案委派给“退休法官调解工作室”。退休法官隋长玉了解案情后,先电话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隋长玉便将双方当事人约至调解室,组织本次调解工作。
调解中,王某表示,自己当初为了做生意选择了租车的方式,现在欠下租车款并不是自己的本意,自己是愿意还款的,但目前无法一次性还清。租车公司代表则表示,现在该笔资金已经逾期,公司运转需要资金,如果款项无法收回,将影响公司正常运行。隋长玉了解双方想法后,先对王某讲明利害关系,自己实际使用车辆两年,并出具了“借据”,租赁关系已经形成,应该按照日期按时支付租金,逾期可能还要支付相应的利息,对自己来讲得不偿失。
经过一番考虑,王某表示自己愿意还款,但是不能马上还款,需要对方宽限一些时间,对方对此表示同意。在隋长玉的组织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对该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案件上好“双保险”。
社会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新型消费方式开始涌现,汽车租赁解决了一部分群体急需用车的困扰,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汽车租赁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合同双方做好风险防范及信用审核,充分完善信用体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车辆购置、登记、保养、维修、保险及租金支付、油费等事项的责任划分,减少汽车租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