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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引纠纷 退休法官调解化纷争

  发布时间:2024-05-28 08:05:03


案情速递 

20213月,高某因经营农机修理生意,租赁庆安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公司)所有的商铺,商铺位于物流园,双方约定年租金15千元,租期至20243月。因高某经营不善,致使租金逾期,高某也未按照约定将房屋腾出。中合公司将高某诉至庆安法院。

调解过程  

庆安法院立案庭接收材料后,认为本案争议不大,有调解的可能性,遂将本案委派给“退休法官调解工作室”。退休法官隋长玉先通过电话联系了中合公司,公司负责人表示,像高某这种情况的租户不止一人,不能及时缴纳租金已经导致公司回款困难,给公司带来了困扰,公司本准备将此笔款项用作其他投资,如今也只能搁置。如果高某有调解意向,公司愿意配合,从而高效、便捷地解决本次纠纷。 了解到中合公司的想法,隋长玉心里有了底,便通过电话联系高某。高某则表示,自己确实租了中合公司的商铺,如今已有三年之久,但由于生意经营不善,支付资金确有困难,如果自己手里有钱不会拖欠租金,以致被对方起诉至法院。经过隋长玉的一番劝导,高某同意到法院进行调解。隋长玉深知本次调解的重点是做通高某的工作,让他明白其中的法律规定。隋长玉向高某阐明,“租赁合同经过双方签字,而且已经实际履行,你作为承租方已经实际使用房屋三年,租赁合同已经成立,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在因为自己的困难,还占有房屋,已经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规定是要支付违约金的。”听到隋长玉的一番释法明理,高某觉得自己确实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无论处于何种困境自己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没必要将影响扩大,造成更大的损失。在隋长玉的积极调解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将房屋腾出并恢复原样,同时以保证金充抵租赁期间拖欠的供暖费及物业费,并就该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要将租赁合同尽可能完善,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明确。特别是出租方,在充分审核承租方的资质后,也要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具备以下条款: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转租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其他约定条款。

责任编辑:张庆宇    

文章出处:庆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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