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在庆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不懈努力下,一起涉及化肥款拖欠的案件取得关键进展,不仅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农业生产秩序贡献了司法力量。
自2016年起,因春耕需求邵某多次在李某处赊购化肥、农药,2022年李某将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货款。该案经庆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货款29.1万元并支付利息。然而,邵某未按照法院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李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因邵某外出务工,无法与邵某取得联系,法院经过系统查询,未发现邵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李某同意,庆安法院于2023年10月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5年3月,李某发现了邵某的踪迹,向执行法官说明情况后,执行法官立即奔赴现场,对邵某进行释法,讲明拒不配合执行的法律后果,但邵某仍心存侥幸,态度消极,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责任。面对这一情况,执行干警并没有简单采取强硬措施,而是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和被执行人可能面临的困难,决定从情理法多方面入手,开展深入细致的释法明理工作。
执行干警多次与邵某促膝长谈。一方面,详细向其讲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甚至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等;另一方面,向其说明李某作为化肥经销商,已与多位农户签订买卖合同,需要为农户供应春耕所需化肥,由于其拖欠大笔化肥款,严重影响了李某的资金周转,如果其不履行义务,将可能导致农户无法顺利购买化肥,进而影响全年的农业生产。经过执行干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邵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表示自己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并非恶意拖欠货款。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执行干警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邵某当日向李某给付现金8万元,约定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李某5万元至全部款项履行完毕止。
至此,这起涉及化肥款拖欠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此次案件的成功执结,不仅体现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力度和温度,更彰显了司法为民的宗旨理念。在今后的工作中,庆安法院将继续秉持公正、高效、文明的执行理念,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方法,以“如我在执”的情怀,让生效判决变成群众手中的“真金白银”,在田野间播撒司法为民的“法治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