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案情简介
某公司向刘某某借款,借款时双方约定,年利率15%,一年后还款。一年后,某公司却没能遵守承诺,迟迟不能偿还全部借款。面对刘某某的多次催要,某公司与刘某某进行沟通与协商,某公司承认借款的事实并承诺会尽快还款,但同时表明公司资金不足的状况,希望刘某某能宽限还款时间。之后,某公司计算了借款本金与未还利息的总金额,重新为刘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然而,好景不长,某公司偿还了部分利息后,在刘某某数次要求其还款时,又表示无力偿还剩余借款。因此,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立即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02释法说理
某公司需向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这一点毋庸置疑,本案的关键是利息的计算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因为某公司为刘某某重新出具借条时已经将未偿还的利息计算在内,如果以借条上载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利息,会出现利息重复计算的问题,所以法官仔细询问了刘某某主张的利息的计算基数和起算时间,刘某某在法庭上明确利息计算以原始借款为基数,以重新出具借条的时间为起算时间。虽然刘某某与某公司约定年利率15%,但法官通过查询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现:2022年1月起,该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故自2022年1月1日起,利息应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利率,但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如果出现约定利率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的情况,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03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