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聚会饮酒是一种增进情谊、活跃氛围的社会交往行为,但若过量饮酒、处置失当,原本热闹的相聚也可能酿成悲剧,引发纠纷。
小伟与晓丽、小平和小帅是朋友关系。下班后,四人相约聚餐,喝了两瓶白酒和四瓶啤酒。饭后晓丽、小平驾车送小伟回家,将小伟放在小区门口后离开。小伟独自回到家中睡下。第二天,小伟午睡后发现右侧肢体乏力,右上肢不能抬举,右下肢不能站立,被家人紧急送往医院,经治疗,初步诊断为脑梗死。小伟的妻子认为,晓丽等几人邀请小伟聚餐,作为小伟相识多年的朋友,在聚餐过程中对于小伟饮酒未尽到劝阻义务,在酒后也未能将其安全送回家中交于家属照顾,也未通知家属。小伟因醉酒昏迷不醒,至今未恢复意识,小伟几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小伟妻子作为丈夫的诉讼代理人,对晓丽、小平和小帅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朋友之间聚餐时有饮酒行为应属正常情况。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天的饮酒过程中,三被告存在对小伟强劝饮酒、逼迫饮酒、许诺条件饮酒等不当行为。根据当日餐厅大厅监控录像显示,小伟等人用餐后离开包厢时,小伟与大厅内的熟人打招呼告别,之后小伟自行走出餐厅,步伐平稳,未见醉酒情况。在此情况下,三被告并未因小伟未醉酒而对其不管不顾,而是由晓丽开车将其载回其居住的小区,小伟自行步行安全回家,小伟从离开餐厅到回到家中的过程未发生任何人身危险和损害。因此,应当认定,作为朋友的三被告已在小伟饮酒后尽到了相应的照顾和注意义务。该事件给小伟本人及其家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和痛苦,令人痛惜,尽管如此,法院难以罔顾事实和法律,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作出裁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确定劝酒者的过错程度,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劝酒行为的性质和强度:如果存在强迫性劝酒,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行为,劝酒者的过错程度通常较高。若只是一般的劝酒,没有使用强迫手段,过错程度相对较低。
2、对饮酒者身体状况的了解:明知对方患有某种疾病、酒量有限,或者知道其饮酒后会有不良反应,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劝酒者的过错程度会加深。但如果劝酒者不知道对方的特殊身体状况,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一般过错程度较低。
3、对醉酒者的照顾和救助情况:当同饮者出现过量饮酒时,劝酒者有互相提醒、阻止过量喝酒、照顾、护送和通知家属的安全注意义务。若未尽到这些义务,导致醉酒者发生意外,如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对酒后驾车、剧烈运动等危险行为未加以劝阻,劝酒者存在一定过错。如果劝酒者已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则可减轻或免除过错责任。
4、损害结果与劝酒行为的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结果是由劝酒行为直接导致的,如因强迫性劝酒导致饮酒者酒精中毒或在醉酒状态下发生事故,劝酒者的过错程度较大。若损害结果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劝酒行为只是其中一个间接因素,过错程度相对较小。
劝酒者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劝酒引发的纠纷中,如果劝酒者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情形,就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如果劝酒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等严重后果,可能还会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相关罪名。不过,具体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