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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县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刘宪军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8-01 11:26:25


(2025)1224刑更2号

 

罪犯刘宪军,曾用名刘先军,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30196005181813,汉族,大专文化,原庆安县大罗镇东旺村党支部书记住庆安县大罗镇政府所在地东旺村村委会楼上(户籍所在地庆安县大罗镇东旺村西杨宝和屯45号)。2024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24)黑1224刑初9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刘宪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追缴被告人刘宪军违法所得259,515元,发还庆安县大罗镇东旺村民委员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5年7月29日刘宪军之子刘军兵以其父患有双眼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期、高血压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大脑动脉狭窄脑梗死、脑梗死后遗症、脑动脉狭窄、肺部占位性病变、心包积液、一度房室传导阻滞、肺炎、电解质代谢紊乱(高钙血症)、高尿酸血症、脂蛋白代谢紊乱、轻度认知障碍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目前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欢迎社会监督。

公示期限为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〇二

注:联系电话:0455-4312852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王世萱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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