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被告刘某两人是亲属关系,同在一个村居住,因郭某残疾,前几年曾在刘某甲生活,由刘某照顾其生活起居,村里分给郭某的承包田也由被告耕种,补贴刘某家用。
去年,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原告离开被告家,并要求被告将其在村里承包的土地的经营权返还,但原告在被告家多年生活,本屯的村民及被告为了改水田方便,并争得了原告的同意,被告将原告的承包地与其他村民进行了串换耕种。
原告起诉至丰收法庭后,经法庭了解,被告已确实不能将串换的土地返还给原告,只能用家中现有的地块由其耕种,但原告坚决不同意。法庭工作人员穿着水靴,踏着泥泞到现场调查地块的良莠,综合电、井方便使用,本着有利双方耕种的原则,初步拿出了地块的划分意见。法庭又找到了当地村党支部书记和村里有较高威望的长者对原、被告进行劝说,被告也同意拿出水、旱田各一块由原告耕种,但由于春耕阶段已过去,原告已没有稻苗来耕种,也没有能力对旱田进行整地,这样法庭又联系了丰收乡政府,政府一把手和主管农业的副乡长亲自参与,多方筹措,终于为原告解决了春耕生产问题。
【法官说法】土地案件的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本案中,郭某与他人互换土地耕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互换耕种的期限未到,顾原告不能实现对原地块的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