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合同纠纷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城市化和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随之而来的物业纠纷案件有增无减,同时因物业管理也引发了大量矛盾纠纷,更是当前影响社会治安及和谐稳定的社会问题,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纠纷到法院诉讼。
日前,庆安法院就依法审结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魏某暖气片款500.00元;驳回原告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送达费80.00元由被告高洪光负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诉称,原告于2011年10月18日正式接管庆安县公安局家属楼物业管理工作,被告在此小区居住。被告妻子吴某系原楼长,在2011年10月18日原告与其交接时给其600.00元室内暖气片款,在2013年10月31号原告与被告(被告接任楼长)交接时被告应给原告600.00元室内暖气片款,扣除院内拉垃圾款100.00元还应给原告500.00元。2012年该楼地下旧供热管道三次漏水维修费被告应摊43.00元。2013年1月全楼公共设施维修费应摊4.68元。2013年10月全楼公共设施维修费应摊12.00元。2013年11月1号早上被告损坏一个锁头9.80元,以上是569.48元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起诉费105.00元和复印费47.00元,交通费30.00元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某辩称,被告欠原告暖气片款500.00元属实。被告到交接时间不交接住户要供水,砸坏一个锁头属实,但锁头是物业的不是原告个人的。其他维修费摊款有误,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经庆安县公安局家属小区业主共同选任,于2011年10月18日正式接管庆安县公安局家属楼物业管理工作,原任楼长是被告妻子吴某,在2011年10月18日,被告又接任楼长工作与原告交接,交接时被告应给原告600.00元室内暖气片款,扣除院内拉垃圾款100.00元还应给付原告500.00元。2013年11月1号早上被告已接任楼长,应按时给业户供水,但原告未交门卫钥匙,被告将锁头砸坏,但原告未提供锁头的价格证明。关于管道维修等项摊款,原告虽提供了相收据,但是不是正规发票,被告对支付金额有异议。
【法官说法】原告在担任物业管理工作期间,与被告等业主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等业主接受了原告的服务,即应承担相关的物业费用。
一、原告主张的管道等维修费用是否受法律保护
原告主张的管道等维修费用因被告对支付的金额有异议,并且提供的票据不是正式发票,又无业主代表的证实,故无证明力,该请求不予支持。
二、原告主张复印费、交通费是否受法律保护
原告主张复印费、交通费、因无证明力,该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