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致富乡钟某申请执行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庆安县人民法院调解,被执行人王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钟某某工资款人民币3万元,逾期后,被执行人王某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钟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告知其如不按期履行,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期限内,被执行人王某未能履行义务亦未及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我院依法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对外公布。后王某长时间不见踪影,案件无法得以执行。2015年7月份,被执行人王某主动到我院,称因我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贷款,迫于舆论压力。被执行人王某一次性履行了给付义务。此案最终顺利结案。
【法官说法】向有关单位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贷款、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发挥功能和社会效果的一个重要渠道。本案被执行人正是由于在贷款方面受到了限制,导致其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于是主动向法院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