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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 法院依法为民工讨薪

  发布时间:2015-12-30 09:08:17


岁末年初,是辛苦了一年的农民工兑付工资的时候,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易发、多发的敏感时期。近日,庆安法院依法审理了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案,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00元。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哈尔滨市。2012年1月被告人张某租赁经营庆安县红火二砖厂。2013年张某拖欠刘某等47名农民工工资合计296,307.00元。刘某等人多次向张某索要,张某拒不支付。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逃匿到哈尔滨市,更换了手机号码,逃避工人催讨工资。刘某等人到庆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4年3月28日,庆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张某于2014年4月11日前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张某仍不支付。2014年5月5日庆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此案移送庆安县公安局。2014年9月27日,被告人张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一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但没有支付劳动报酬,鉴于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属刑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属刑法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责任编辑:周艳超    

文章出处:庆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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