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于法律威慑,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作者:庆安法院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2-02-29 11:14:42
1997年3月,被执行人赵某在申请执行人于某处借款1万元。逾期后,于某诉至法院,经调解,赵某于1998年年末一次性给付于某人民币1万元。由于赵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给付义务,于某向庆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庆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后,经查赵某除承包村里承包田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承包田也被其转包给第三人耕种至2010年底。
2011年初,庆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封了赵某的土地承包田,同时,赵某为规避执行又与第三人续签了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今年3月,庆安县人民法院以赵某与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在法院查封日期后签订为由,确认赵某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同时通知第三人应该履行义务。迫于法律的威慑,赵某(已去韩国)委托其侄子自动履行了执行款。
责任编辑:周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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