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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因土地纠纷致人重伤,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6-05-13 17:23:50


2014年9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曲某在本屯农民李某家门前路上,因土地纠纷一事与李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曲某用镰刀将李某头面部、左胸部砍伤。案发后,被害人李某先后在庆安县人民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庆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曲某赔偿原告人李某全部经济损失210,000.00元(已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家属对被告人的过错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曲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法官说法】

此案,被告人曲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综上,被告人曲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为预防此类犯罪的对策建议:(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到案发地上法制课、开庭审判,用身边事、身边案教育身边人,切实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提高村民的防范意识,引导村民利用法律武器解决矛盾纠纷,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倡导文明和谐新风,引导村民遵纪守法、明礼诚信、以谦睦邻,建立互谅、互让、平等、团结的人际关系,形成互帮互助,互敬互爱的良好氛围。(二)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健全矛盾调处机制。基层组织要认真发挥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基层干部要强化责任意识,拓宽社情民意渠道,尊重、关心群众的利益诉求,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重视邻里纠纷的调处工作。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衔接和多种方法、多种力量联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积极构筑县、乡、村、组四道防线把关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及时发现、介入、处置邻里纠纷,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坚持惩处犯罪教育群众。对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办理中应当贯彻“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民事赔偿到位,双方自愿和解的轻伤害案件,经严厉批评教育,可以依法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撤案和作其他处理。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恶性案件、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依法严惩严判,伸张正义,弘扬正气,充分发挥法律震慑作用,依法惩戒犯罪分子,教育农村群众。(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延伸职能化解矛盾纠纷。地方党委、政府要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农村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积极推行农村网格化管理,积极创建平安村落、幸福村落。司法机关要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案效率,改变执法观念,克服单纯办案、就案办案思想,要延伸职能化解社会矛盾。在办案中,要从细小的纠纷入手,明析过失对错,厘清责任义务,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和全部过程,不厌其烦地宣传法律政策,及时做好释疑解惑、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等工作。

 

责任编辑:周艳超    

文章出处:庆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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