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儿戏,藐视法律,以身试法必受法律的严厉制裁。近日,庆安县人民法院由院长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11月17日,庆安法院元宝法庭受理原告余某诉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11月25日,法庭依法将被告人于某所有的500立方米水泥空心砖予以查封。2016年2月份,被告于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水泥空心砖用于抵债。经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封的水泥空心砖价格为132,5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于某藐视法院依法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原告余某执行款无法执行,干扰了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影响了法院的执行权威,给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接到法院判决书后,被告人于某追悔莫及。
在司法活动中,国家司法机关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诉讼目的,经常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如果行为人对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行为,必然会导致财产保全的落空,进而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妨害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这类侵犯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如果情节较轻,可依法给予民事制裁(如罚款、行政拘留等)。对情节严重的(如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被告人藐视法律,明知是法院查封的财产而予以变卖,扰乱了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