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里短】家住庆安县的闫刚与王丽离婚后,孩子由王丽抚养。后来王丽身体患病,又下岗在家,生活面临窘境,无法正常抚养孩子。王丽多次请求闫刚变更抚养权,闫刚觉得有孩子将影响自己重新组建家庭,拒不同意。无奈之下,王丽来到法院求助“老李”。
【老李调解】“老李”了解情况之后,将闫刚叫到调解工作室,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闫刚认识到给孩子一个优良的成长环境才是最重要的,只有妥善安置了孩子的教育成长生活问题,自己才能安心开始新的生活。在“老李”温和的话语下,闫刚看着多日不见的儿子、那曾经使自己无上幸福的“小萝卜头”,他那父爱的心弦被拨动了,久已冰冻的心开始融化了……。最终,在“老李”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由闫刚抚养。
【老李感言】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希望孩子的父母在无法共同生活时要多为孩子着想,尽量给他们一个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使他们能够与其他孩子一样,健康地走向社会,同享一片蓝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